時間:2012-10-05來源:
50、如何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權?
新修改的代表法第三十八條,新增加了關于保障代表知情權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SPAN>
人大代表的知情權,是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代表職責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說,只有知政,才能有效地參政議政。隨著國家政治經濟生活的發(fā)展,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意識不斷增強。順應形勢的發(fā)展,2005年的中央9號文件明確提出,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權,提高代表審議議案、報告的水平和效能”。9號文件對保障代表的知情權,作了具體規(guī)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二是擴大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三是為代表深入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創(chuàng)造條件。在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方面,文件規(guī)定要向代表提供多方面的信息:在每年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請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在京代表通報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和審判、檢察工作的基本情況,將有關材料印發(fā)京外代表,并為在京代表和港澳代表舉辦報告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向代表通報常委會會議、常委會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動的情況;寄送常委會公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資料以及國際、國內形勢的有關報告等;全國人大財經委應向代表寄送經濟形勢分析的有關資料;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事機構應向代表寄送國務院公報、最高個民檢察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印發(fā)省級人大代表的資料,同時印發(fā)本選舉單位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
自2005年以來,上述保障代表知情權的各項規(guī)定和措施,得到了很好的落實,代表知情知政的信息和質量明顯提高。與此同時,各選舉單位也進一步加強了與本選舉單位全國人大代表的聯(lián)系,及時邀請代表列席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組織代表參加省級國家機關的情況匯報會,給全國人大代表寄發(fā)本級政府、法院、檢察院的有關材料信息,進一步豐富了代表知情知政的內容和形式。
在新修改的代表法的貫徹實施中,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繼續(xù)落實中央9號文件的精神和有關具體規(guī)定,進一步建立健全保障代表知情權的制度措施。特別是要根據(jù)新形勢和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創(chuàng)新保障代表知情權的新形式,以更快捷、更便利的手段和途徑,保證代表知情知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