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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

時間:2016-04-28來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

2016427日漯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以及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條  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guī)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漯河市委建議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決策和措施;

(四)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大措施;

(五)維護社會秩序穩(wěn)定的重大事項;

(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年度計劃中重要目標的調整;

(七)市級財政預算調整;

(八)市級財政決算;

(九)撤銷市人民政府和縣(區(qū))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命令等;

(十)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授予或者撤銷地方榮譽稱號;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和市人大常委會履行法定職責中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可以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也可作出決議、決定: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

(二)市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                            

(三)市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預算和收支決算情況;

(四)市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的中期評估情況;

(六)跨區(qū)域重大空間發(fā)展規(guī)劃;

(七)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人口、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發(fā)展規(guī)劃及其執(zhí)行情況;

(八)就業(yè)、醫(yī)保、養(yǎng)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物價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有國家或省、市級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等投資的,并對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及其實施情況;

(十)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情況;

(十一)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及其執(zhí)行情況,城市建設重大項目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及其執(zhí)行情況;

(十三)歷史文化保護和開發(fā)情況;

(十四)沙澧河開發(fā)建設和管理維護情況;

(十五)本行政區(qū)域內重要河流污染防治規(guī)劃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及其執(zhí)行情況;

(十六)重大自然災害和造成嚴重損害、社會反映強烈的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七)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研、執(zhí)法檢查、代表評議和受理來信來訪中發(fā)現的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八)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造成重大影響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九)同國內外城市或地區(qū)建立友好關系;

(二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其他各項規(guī)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要求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報告。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先征求市人大常委會意見,然后按照審批權限報請批準,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辦)行政區(qū)域的合并、撤銷、設立、隸屬關系及名稱變更;

(二)行政、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變更方案;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重大事項及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實行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年度清單制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一般應在上年年底或每年年初提出建議議題,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或工作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增加或取消重大事項議題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第八條  下列國家機關、機構和人員依法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三)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托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

(四)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第九條  提請、報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重大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依據;

(三)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

(四)各有關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及協商情況;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可直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托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接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審查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后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一條  提議案人、報告人提出屬于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后,應當在限定時間內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經過審議,作出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的,應及時交付有關機關執(zhí)行或辦理;不作出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的,應將審查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提議案人、報告人。經審議認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對存在較大爭議的事項,可以舉行聽證會、專家論證會、常委會組成人員討論會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時,提議案人、報告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與重大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可列席或者旁聽會議。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根據需要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通過后,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有關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認真執(zhí)行和辦理,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結的,應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執(zhí)行辦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的執(zhí)行辦理情況作為監(jiān)督議題,納入年度監(jiān)督工作計劃。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可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該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條,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而不提請的;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而不報告的;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備案的重大事項而不征求意見、備案的;

(四)不執(zhí)行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或不落實審議意見,或不按規(guī)定報告辦理結果的。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能審查辦結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市各縣(區(qū))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大事項,參照本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1998831日漯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